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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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