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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限公司、王**、王**、王**、王**、王**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接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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