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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新生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及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复议决定,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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