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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戴**与被申请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3)宁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两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拆迁安置保障问题不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范围,这是错误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就是补偿方式,选择权归被拆迁人。再审申请人选择了实物安置,在实施拆迁中,拆迁人告知没有中低价安置房源,不能提供符合政策的安置补偿方式,因此,申请人只能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拒绝对这种补偿方式作出裁决,违反了**务院拆迁条例和南京市拆迁政策,法院理应判决其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住建委作为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依法进行拆迁裁决是其法定职责。《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双方不能就以上事项达成一致,则市住建委应当就拆迁的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拆迁裁决。中低价商品房系政府提供给住房困难的被拆迁人一种保障性住房,需要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购申请,并依照《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购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中低价商品房的申购指标不属于市住建委拆迁裁决的范围,故**建委作出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戴**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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