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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山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孙**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8月17日,孙**因不服泰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江苏省人民政府收到孙**的申请后未依法作出裁决决定。2009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中止裁决通知书(苏**中字(2009)第2号),属于行政不作为,损害了孙**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中止裁决通知书,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孙**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决定。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hellip;u0026hellip;(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孙**所诉中止裁决通知书之事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孙**之起诉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孙**的起诉不予受理。

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孙**所诉中止裁决通知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孙**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孙**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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