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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已经与相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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