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方**、吴**、吴**、蔡*、蔡**、张*、顾**、吴**、韩*不服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通房决(2015)1号、2号、3号、4号、5号、6号《行政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书》。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蔡**、方**、吴**、吴**、蔡*、蔡**、张*、顾**、吴**、韩*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另行分别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蔡**、方**、吴**、吴**、蔡*、蔡**、张*、顾**、吴**、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方**、吴**、吴**、蔡*、蔡**、张*、顾**、吴**、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方**、吴**、吴**、蔡*、蔡**、张*、顾**、吴**、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