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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耿**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司)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2)连行终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复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耿**申诉称:1.被申请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够民生;2.连云**挥部、先河评估公司相互勾结、弄虚作假,评估报告程序严重违法,行政裁决主要证据评估报告不具合法性、真实性;3.被申请人徇私舞弊,调解公示程序违法,连云**挥部擅自扣留营业手续,擅自界定房屋性质,先河评估公司出具不实评估报告;4.被申请人裁决程序违法,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5.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剥夺申请人的胜诉权,被申请人隐藏毁灭证据;6.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行政裁决程序违法;7.我方与开发商的拆迁纠纷,从裁决、复议、一审、二审,可以说已经四审,认定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竟如此的困难,评估报告是房屋拆迁的核心要件,不真实不合法的评估报告我方是拒绝接收的。综上,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新行初字第14号、(2012)连行终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撤销连建裁(2011)054号行政裁决,依法确认连拆许**(2009)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律师费5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在复查期间,耿**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裁决时的《答辩状》一份;2.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行诉初字第1号及本院(2013)连行诉终字第0012号行政裁定书各一份;3.2009年6月29日远**司《房屋拆迁申报表》一份;4.2009年7月15日《远**司拆迁许可证听证会》笔录一份;5.2009年6月10日《拆迁安置房方案》一份;6.2013年10月13日朱**证言一份;7.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一份;8.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一份;9.钱*西电话光盘一盒,主要说明远**司与市建设局及先河公司官商勾结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程序违法,法官违法裁决等。经质证,市建设局认为上述证据均达不到对方举证目的,对此不予认可,远**司质证意见与市建设局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复查认为,耿**提出的诸申诉请求在原一、二审中均已提出,且原一、二审法院对诸理由已做了充分地分析和阐述,原一、二审对此分析认定并无不当。另外,尽管耿**在复查期间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其申诉主张,耿**以此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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