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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赵**、马**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1年6月10作出(2011)涟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驳回赵**、马**的诉讼请求。赵**、马**不服,向淮安**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安**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淮中行终字第004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内容,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搬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涟水一先房地**限公司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金地国际花园二期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有权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行政裁决。一先公司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具备拆迁资格,被申请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应予拆迁。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一先公司的申请,经审核一先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在调解未果、被申请人表示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根据原告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作出的涟住建拆裁字(2010)13号行政裁决,程序合法,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涟住建拆裁字(2010)13号行政裁决及申请执行书中的强制搬迁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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