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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军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密*诉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月13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密*因不服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沭住建拆裁字(2014)003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该案尚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原告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密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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