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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3日,起诉人秦**向本院递交了起诉镇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向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裁决起诉人属于户口是在秦西村民小组内的成员,有权获得与本村民小组成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49980元,并以此为申请人办理农业人口数据库。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书面答复,认为镇江市人民政府没有对起诉人申请的事项作出行政裁决的职责。起诉人认为征地补偿属政府行为,该事项在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起诉人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裁决,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起诉人向其申请的行政裁决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11)(镇政规发(2009)8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1)7号通知修订)第六条规定,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数据库和农业人口统计台帐。农民集体土地面积、类别以国土资源部门上一年度地籍变更调查资料为准,在当地村民小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台帐。农业人口统计台帐由本区域村民小组统计填报、村民委员会汇总张榜公示,经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机构审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由镇人民政府分别报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退休、离职人员,不计入农业人口统计台帐;其余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含户口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后户口迁回人员、部队士官以及劳教人员和购买小城镇户口、户口现属原居住地派出所人员以及挂户人员)统一进入农业人口统计台帐。第十七条规定,征地需安置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产生:(一)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公告后,按提供备案的被征地村组农业人口统计台帐,计算需要安置人数。(二)征地需安置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委会提出名单,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上报安置人员名单。(三)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上报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四)经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村委会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名单不能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综上,起诉人申请裁决的请求不属于镇江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其以镇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已书面向起诉人告知被告主体不适格,起诉人坚持要求本院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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