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王**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中心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王**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王**申请再审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缺乏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拿到苏建房裁(2012)第2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依法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厅申请复议,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厅未能查明事实、并错误的作出了维持裁决书的决定。之后,申请人依法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拒绝立案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故要求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裁定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储备中心辩称,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苏**(2012)第21号拆迁裁决书符合拆迁政策的规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经审理作出的(2013)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应予维持。另2013年10月30日刘**与拆迁公司经协商已就拆迁补偿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并于2013年11月3日将房屋腾空交付拆迁公司验收后拆除,双方已不再按原拆迁裁决书规定内容履行。现申请人又向法院申请再审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王**在原金**院立案庭多次通知要求其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而不予提供,因此法院未受理此案,事实清楚。原审法院根据原金**院的情况说明,EMS邮件改退批条,以刘**、王**未及时补正并提供相关起诉材料的行为,视为放弃诉权的认定,并无不当。且现申请人刘**、王**已于2013年10月30日与拆迁公司经协商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已明确不再按原拆迁裁决书规定内容履行。

综上,申请再审人刘**、王**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