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以拆迁事项已达成协议,诉争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徐**、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耿**与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张**与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孙*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王**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中心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密军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金法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决、行政批准再审行政判决书
秦**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台州市黄**村民委员会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