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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以拆迁事项已达成协议,诉争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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