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管**与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启建拆裁(2014)第010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