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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启东市建设局行政裁决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孙*与被告启东市建设局、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启行再初字第0001号判决,原告对此不服向南通**民法院提起申诉,南通**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因本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自2013年6月30日起一律由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南**院请示该案的管辖法院。南通**民法院于同年3月26日批复:该案由本院移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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