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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因其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袁**以“已与杭州市拱墅区桃源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初步达成拆迁安置补偿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袁**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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