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戚**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宁波**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浙甬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戚**以“其与两被上诉人庭外和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