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不服被告衡阳**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衡阳**理局已不存在,原告刘**、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衡阳**理局已不存在,刘**、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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