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高**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高**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89号行政裁决书和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责令停止博罗县**金制品厂的生产并处3万元罚款;2、承担本案执行费8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高**在中国农**溪支行的存款60850元。

二、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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