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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金谷乡牙能村纳廷村民小组、韦**等与东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兰县金谷乡牙能村纳廷村民小组、韦**不服东兰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兰县金谷乡牙能村纳廷村民小组、韦**以东兰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兰政发(2014)58号《关于撤销兰政决字(2014)5号﹤处理决定﹥的决定》,撤销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纳廷村民小组、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兰县金谷乡牙能村纳廷村民小组、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兰县金谷乡牙能村纳廷村民小组、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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