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又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宜州市同德乡人民政府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同政发(2014)27号《关于六桥村同古第一村民小组村民莫**与欧**在“九十九冲隘”林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有法律依据,本人尊重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