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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容州镇平坡村大化村民小组与容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容县容州镇平坡村大化村民小组与被告容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容县容州镇平坡村高岭二村民小组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容县容州镇平坡村大化村民小组于2014年11月13日以其申请参加本院的(2014)容行初字第21号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为本院受理的(2014)容行初字第21号、22号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是请求撤销被告容县人民政府容政决字(2014)第4号《容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上述4号处理决定书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是必须的共同诉讼,没有必要分作两件案受理,因此,原告以申请参加本院的(2014)容行初字第21号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容县容州镇平坡村大化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容县容州镇平坡村大化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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