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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平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姜平等81人因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闸区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通中行诉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平等81人以港闸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唐**工房、高岸街、老工房等地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为南通市第一批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群,其中老工房已升格为国保单位。2012年7月,港闸区政府未经上级政府批准,擅自以u0026ldquo;唐闸镇西洋桥社区一期危房改造u0026rdquo;来定性东工房、高岸街、老工房等历史建筑群保护工程,以规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同时,用已废止的旧房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取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在整个动迁过程中,港闸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百年大生工房在号称u0026ldquo;保护u0026rdquo;中被肆意毁坏;同时还采用欺瞒手段,哄骗姜平等81人在空白的协议书上签字,损害姜平等81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致使姜平等81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请求:确认u0026ldquo;唐闸镇西洋桥社区一期危房改造u0026rdquo;工程违法及其《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姜平等81人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不规范,请求事项中确认《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属民事审判权限范围。有鉴于此,该院依法对姜平等人进行诉讼指导,指出其应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分开,分别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并要求姜平等人更正、规范诉状,但其拒绝。据此,姜平等人的起诉情形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该院不予受理。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姜平等81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姜平等81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姜平等81人的起诉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把姜平等81人要求撤销《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纳入民事审判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概念混淆,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了姜平等81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姜*等81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u0026ldquo;唐闸镇西洋桥社区一期危房改造u0026rdquo;工程违法及其《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该诉讼请求并非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其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其中涉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姜*等81人起诉状中存在的问题,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已给予姜*等81人指导和释明,但姜*等81人拒绝补正起诉状。故姜*等81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姜*等81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姜*等81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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