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司**因诉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青山食药监局)食品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鄂青山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被上诉人青山食药监局的委托代理人阮**、祝**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以案外达成协调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案外达成协调和解协议,本案实质纠纷已解决,上诉人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