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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池**)有限公司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一案,不服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狮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张*,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章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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