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吴**、袁**、袁**、袁**诉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三垟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陈*、吴**、袁**、袁**、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吴**、袁**、袁**、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吴**、袁**、袁**、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