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与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因诉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