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因诉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