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与抚州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因其诉被上诉人抚州市建设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城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以其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乐彧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