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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西安曲江临**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5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住建局依据《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结算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有限公司作出了临潼区建住征字(2014)0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2014年6月12日送达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0月20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的临潼区建住征字(2014)0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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