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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永宁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土地行政征收并要求履行支付征地补偿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4)贺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庭后与被上诉人永宁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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