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第三人张a户口行政批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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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徐**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金开好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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