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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如**育局、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如东县教育局、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如东县人社局)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其系教师身份,该事实有其所获证书、职称及所聘任小学三、二、一级教师职务聘书等材料可以证明。如东县教育局认定其工人身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东县人社局核准其工人退休工资错误。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存在严重错误,判决结果有违公平公正,故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如东县教育局提交意见称,陈**系1979年7月经“顶招”进入如东县教育系统,其最高学历是初中,身份为工人。自1993年起,陈**一直从事教辅工作,其提供的聘书等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从事教师工作。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亦确认其不具有教师资格。故该局根据人事档案记载核准其以工人身份退休正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如东县人社局提交意见称,该局对退休待遇仅是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进行复核,陈**根本不符合转聘条件,其片面强调教师法和教师资格证书,忽视了自己是事业单位工人的身份。其他意见同如**育局的意见,请求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系陈**被核准以工人身份退休是否正确。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陈**于1979年7月根据当时政策规定“顶招”为学校职工,后转正为事业单位工人。1993年8月至退休一直担任会计工作。虽然在工作期间,其先后取得《小学教材教法进修结业证书》(数学学科)、《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小学三级教师(小学数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小学二级教师(数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小学三级教师职务聘(任)书》、《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聘(任)书》,并持有《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小学一级教师(数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任书》,但根据档案记载,陈**的身份仍属事业单位工人,享受相应的工人工资待遇。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在符合相关条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国家实行教师职务与教师资格分离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被聘任为教师的才享受教师待遇。本案中,陈**虽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及聘书,但因学历原因一直未能取得聘用干部身份,自1993年8月至退休之前,其一直从事的是会计工作,并未按照所谓的技术职务在教师岗位上履行教师职责,其事业单位工人的身份没有改变。对此,如东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亦予以确认。而如东人社局是根据当事人在职时工作性质及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来核定退休工资待遇,陈**在职时享受的是事业单位工人待遇,其退休时要求享受教师工资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

本院认为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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