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沅江市物价局物价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在本院受理的集团诉讼中提出,为避免重复诉讼,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