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诚**司沅江分公司与湖南瑞**有限公司行政批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沅江市物价局物价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在本院受理的集团诉讼中提出,为避免重复诉讼,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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