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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锋诉被告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锋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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