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停诉被告海城市社会保险局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海城市社会保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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