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大军诉被告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大军于2014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大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张**与河北省**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冯**、秦**、李某某与阳泉市**服务中心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张**、张*甲与平定**险中心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詹**与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行政批准一案行政判决书
赵**与法库县依牛堡子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营口市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社**站前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斯**、陈**与大连**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停诉被告海城市社会保险局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