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绿**任公司诉被告营口市财政局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营口绿**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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