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营口绿**任公司与营口市财政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绿**任公司诉被告营口市财政局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营口绿**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