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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诉抚松县**管理局、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诉被上**事业管理局、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金**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抚松县社会保险局事业管理局自行撤销了《关于对金**同志提出更改出生日期的止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并对金**是否达到享受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重新进行核定。上诉人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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