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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u0026lt;spanstyleu003du0026quot;line-height:33.3333320617676px;u0026quot;u0026gt;逊克县财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u0026lt;/spanu0026gt;u0026lt;spanstyleu003du0026quot;font-size:15pt;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u0026quot;u0026gt;不服黑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逊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裁定逊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理由是,逊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逊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不是因不服政府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不是针对逊克县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是针对截留补偿款而提起的行政给付之诉。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立案。u0026lt;/spanu0026gt;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是要求逊**政局和逊克县林业局发放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因该两项补贴受相关农业政策调整,补贴的发放条件也有相关政策予以规定,应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和解决,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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