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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严良风等与南京**管理中心行政给付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严良风、崔**、崔**、崔*(以下简称崔**等人)因诉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崔**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崔广西符合工伤死亡的情形,要求南**中心作出工伤死亡认定书;二、南**中心给付的工伤待遇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主要涉及崔广西的工伤待遇支付项目、计算标准及费用总额等问题。关于再审申请人要求南**中心依法作出崔广西构成工伤死亡的认定书的问题。因该项请求属于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关于再审申请人要求南**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原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认定南**中心已经计发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崔**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崔**、严良风、崔**、崔**、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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