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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