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十**箭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庆诉被告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原告王**、王*庆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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