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庆诉被告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原告王**、王*庆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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