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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到不动产即土地行政补偿。《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隆德县联财镇人民政府2014年4月1日征收起诉人王*的土地,王*于2015年3月16日起诉,没有超过2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起诉人王*超过3个月起诉期限,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不正确。且王*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隆**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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