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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增**份有限公司与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通知书

案件描述

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于2014年10月26日做出的明劳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5)明行执字第3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980,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1,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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