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云浮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非诉行审字第3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云浮市**有限公司在中国**浮市分行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云浮市**有限公司在中**银行所开设的帐户(帐号:661001040★★★★★★)存款人民币30400元划拨到云浮**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