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行贿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王*和李*、王**人在靖边县城清华路共同出资开办靖边县君悦KTV,但一直未办理任何经营许可、消防手续。2012年3、4月份,时任靖边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的江某某、参谋李*和李*甲等人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君悦KTV未办理消防安全手续,要求停业整改办证。2012年5月份,被告人王*因该KTV内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便通过其朋友郭**给江某某说情,并独自一人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档案袋送到江某某的办公桌上。江某某收下该5万元现金后,让王*找消防大队内勤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王*在具体办理该合格证的过程中给了李*2000元、李*甲2000元、吴*4000元红包,三人都各自收下王*送的红包。江某某和吴*、李*、李*甲四人在收下王*送的钱款后,违规提供便利条件,在该KTV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消防大队内部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审批签字手续,违法给君悦KTV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王*为了使其经营管理的君悦KTV在无证的情况下能正常经营,王*本人分别给靖边县文化稽查大队相关人员(共计6人,从300元到1000元数额不等)送礼4600元,给靖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人员(共计3人,从1000元到1200元数额不等)送礼3200元,给靖边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相关人员(共计12人,从200元到2000元数额不等)送礼8100元,给靖边县公安消防大队相关人员(共计2人,数额分别为1000元)送礼2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共计759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君悦KTV治安处罚卷、靖边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安全检查相关材料、文化稽查大队出具的君悦KTV申办许可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未办理登机注册的情况说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任职情况简介、公司借款明细,证人郭**、姜**、王*、王**、江某某、李*、李**、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其无证经营的KTV能正常营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