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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邹**等玩忽职守罪,褚*、邹**等贪污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褚*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邹*国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胡*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贾**贪污罪,原审被告单位怀远县**有限公司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被告人邹*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贾**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被告人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被告人褚*违法所得7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邹*国违法所得9203.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贾*违法所得4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胡*违法所得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褚*、邹*国、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检察机关部分抗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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