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0日,绍兴市**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绍兴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绍兴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6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凯萨**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股权比例60%,沈**出资2000万元,占股权比例40%。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已经本院(2013)绍虞滨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绍**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绍兴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绍兴市**有限公司对绍兴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