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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衢州**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8日,申请人王**以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9日经衢州市**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登记股东为张**、刘**。公司经营范围为免烧砖制造、销售,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祝村。根据申请人王**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尚欠其到期债务21.64万元未予清偿。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另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未能清偿。全市法院涉及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债权总额约为342.5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衢州**有限公司至今不能清偿;另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另有多起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也未能清偿,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王**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衢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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