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与台州**限公司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9日,牟**以台州**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台州**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通知了台州**限公司。台州**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4)台椒商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89185元及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台州**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停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系经台州市**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而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系有限公司,其破产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牟宣*对台州**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